01.托运人应准确填写下单资料,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货物的名称、价格、数量。
02. 托运人不得托运或在所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;因违背此约定造成承运人的一切损失托运人须双倍赔偿。
03. 对于接受委托,后发现属于承运人不能安全、合法运送的物品(危险品、违禁品),承运人保留拒绝运送的权利,并由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04. 收货人在收到送货或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三日内接货或提货;收货人在此期限内未接货或提货的应支付超出天数的仓储和保管费。到货后三个月无人提货且承运人无法退回货物的,承运人对该货有权处置,在处置所得中优先扣除相关费用。
05. 因申报不实,导致承运人(或委托实际运输的第三人)被行政部门罚款或扣车的,托运人应直接向承运人全额赔偿罚款和扣车损失,扣车损失以每天500元计算。